【以案释法】男女订婚并同居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该怎么还
男女订婚并同居一段时间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该怎么还?近日,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金先生和江女士按照舟山当地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订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但是二人经常吵架。金先生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故提出分手,要求全额返还彩礼100001元和价值22000元的金银首饰。经催讨,江女士仅退还80000元彩礼。
为此,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彩礼及金银首饰。
金先生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用的,既然两人分手了,对方就应该退还。江女士则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男方也花费了彩礼;且是男方提出的分手,不应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见,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以及给付彩礼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据此,经过调解,考虑到双方确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事实,最终女方返还男方10001元,剩余彩礼10000元与金银首饰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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