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全国首个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 开庭审理
明明只是进入直播间看了眼带货,结果其他销售同类产品的商家却精准找上了门,此时请注意,可能你的信息已被非法爬取了!5月10日,全国首个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9月,丁某在网上结识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其有一款软件可以获取某短视频平台数据,通过输入关键词,可以筛选出视频、评论、账户UID等信息,批量抓取意向用户,从而进行相关行业的业务推广。丁某在试用后感觉该款软件肯定有用户市场,便决定购买该软件代理权。
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丁某组织公司销售人员通过网络向多人销售上述软件,违法所得共计2436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从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款“爬虫”软件代理权后,在明知该款软件系未经授权、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后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等数据的情况下对外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当庭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或程序,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
该案中的“爬虫”软件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比如相关用户的用户名、UID等信息,还可以实时抓取视频评论区、直播间观众的账号、性别、留言、作品、点赞等信息。法官提醒,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自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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