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世界报道
5月19日,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核定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文件精神,湖北省发改委经过认真研究、缜密调研,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了《省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
详情如下:
(相关资料图)
省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3〕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现就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执行范围为湖北电网工商业用户(原“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更名为“工商业用电”,对应用户为工商业用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湖北电网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外的部分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并入分时电价机制中的基础电价,参与分时电价计算。
三、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本通知附件中的综合线损率计算,由电网企业随输配电价收取。代理采购线损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
四、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12个月,届时申请变更的应提前15天办理;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的可继续执行,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输配电价,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引导工商业用户用好价格政策,合理节约用电成本。
六、电网企业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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