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定调!将出现这些变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继广东、山东、天津后,11月21日江苏省发改委、江苏能监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文末附与2022年完整对比)。通知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交易电量、市场交易价格、市场交易组织等方面进行部署。要点如下:
(相关资料图)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七块钱)
一、年度长协比例增加
2022年通知中明确,一类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60%-75%,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所有签约用户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之和的60%-75%,否则不得参与2022年市场交易。
2023年,一类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2022年用电量的75%-85%,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所有签约用户2022年用电量之和的75%-85%。2022年用电量按照前10个月用电量的1.2倍折算。
【与2022年相比,年度长协电量比例增加,“压舱石”的作用愈发明显,2023年若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签订高比例的长协电量会更为保险。】
【另外2022年年度长协电量是基于前三年用电量的平均值计算的,而2023年长协电量是基于2022年用电量计算。在社会环境变化的背景下,采用前三年的平均值计算显然不再符合实际,这一改变使得用电量的准确性、可靠性进一步增加,会更加贴近企业用电实际。】
二、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将加速
作为第二批电力现货试点,7月1日至7日,江苏省顺利完成首次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是全国第二批电力现货试点中首个启动结算试运行的省份。此后,9月23-29日江苏开展为期7天的电力现货市场第二次结算试运行,11月11-20日,开展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江苏基本完成了“中长期+现货”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任务。
2023年通知中,多处提及“电力现货市场”。例如:
“根据现货交易试点进度,逐步扩大参加现货交易的发电企业规模。”
“一类用户全部参与现货交易试点。”
“售电公司所签约用户的市场化电量纳入现货交易试点。”
“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的二类用户,可通过约定一定比例的实际用电量与现货价格进行联动,合理控制现货试点交易价格波动。”
“现货试运行期间,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到户结算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电价市场化改革前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峰谷用电价格按省价格部门确定的分时电价峰谷(含尖峰)时段及浮动比例,以到户结算电价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
“为便于市场主体灵活调整中长期电力曲线,现货试点交易日组织开展分时段能量块交易。”
“结合现货交易试点,开展分时段交易。”
【可见,2023年江苏将加强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的衔接工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步伐将加快。】
三、这些用户将视为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023年江苏积极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原则上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市场,鼓励存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进入市场,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湖南曾发布文件明确时间点。2022年5月18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落实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这是全国首个明确工商业用户入市参与市场交易时间节点的省份!文件明确各类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入市的时间节点: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2022年5月1日以前送电完成用户)大工业用户要在2023年1月1日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要在2023年5月1日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0千伏及以上的新投产(2022年5月1日及以后送电完成的工商业用户)要在并网运行3个月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理购电制度作为放开全部工商业用户入市的“过渡性”的政策,应设置过渡的时限并严格限制代理用户的范围。江苏鼓励存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进入市场,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符合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要求。】
另外,2023年江苏还明确用户多签售电公司的处置标准,给用户敲响警钟。文件指出,若二类用户与2个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则不得参与2023年市场交易,按无正当理由退市处理,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对于已参与2022年市场交易的用户,2023年既未作一类用户与发电企业完成交易,也未作二类用户与售电公司完成绑定,视为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四、价格机制
通知明确,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为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0.3128~0.4692元/千瓦时)。燃气机组和绿电交易价格不设限制,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燃气机组参与市场交易的,仍执行气电联动政策。
【与2022年相比,新增“燃气机组和绿电交易价格不设限制”条款。如今,构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将成为主流趋势,绿电交易将越来越受到重视。绿电交易价格不受限制,可以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
另外通知提醒各市场主体签订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供需平衡、燃料价格等因素,按照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可关联当月现货交易加权均价、当月代理购电价格约定价格浮动机制。若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合同,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价格浮动机制。
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未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23年度交易启动在即,在供需不平衡、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大背景下,江苏明年的电力市场成交情况将会什么样,欢迎大家留言猜测~
以下为2020-2022年度交易和2022年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情况,供大家参考。
江苏2022和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对比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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