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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点!广西: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2-09-22 16:53:51    来源:广西发改委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按照我区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70—420元(3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上限不得超过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上限的50%。详情如下:

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在线征集或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spjgc@gxi.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区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70—420元(3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上限不得超过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上限的50%。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能源部门,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

二、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电煤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约。能源部门要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

三、辖区内有煤炭生产企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部门,做好区内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准确掌握我区煤炭生产成本,为开展电煤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电煤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能源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电价格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件等价格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变相突破已签订的电煤中长期交易价格,严禁以“阴阳合同”等方式额外加价,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广西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初级产品,电力供应和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区全局。煤炭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在市场中实行资源配置作用。因近年来煤炭价格不断持续上涨并超过合理区间,为维护市场稳定,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实行了系列措施,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2022年2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要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健全煤炭价格调控机制。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2022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2022年第4号公告,明确煤炭(国产动力煤)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中4种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的具体情形。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合理制定我区电煤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我委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并学习并借鉴山东、河北、黑龙江等6个省关于煤炭价格政策措施,2022年6月起在实地调研了解我区煤炭生产和发电企业有关情况基础上,起草形成《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将征求意见稿转自治区有关厅局、各市发展改革以及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等22个单位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已全部反馈意见,其中:18家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4家单位反馈具体修改意见4条。经研究,吸收采纳(含综合采纳)意见3条,不采纳意见1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理价格区间。按照我区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通知》明确了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并规定了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上限幅度。

(二)《通知》要求自治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确保在电煤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约,切实保障煤炭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三)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能源部门,根据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区间。辖区内有煤炭生产企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部门,做好区内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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