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 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469件
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469件,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322件421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357.4万元,同比增加36%。
据介绍,去年全省检察机关救助农村贫困当事人249户343人,发放救助金923.5万元;救助残疾人73人,发放救助金334.7万元,救助其他共17人,发放救助金56.8万元,救助未成年人158人,发放救助金375.3万元。
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截至目前,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85件,同比上升124%;经审查决定予以救助43件66人,已发放救助金额125.3万元,同比上升739%。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原则,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应当予以救助。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
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还有兜底条款,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还可以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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